众多夫妇在进行财产协议制定之时,往往会对未来
子女抚养照顾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慎重确定将特定份额的财产赋予子女支配享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情境之下,尽管已经订立这样的财产协议,但是这些财富依然牢牢地掌握在父母手中。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从法律角度理解,这种赠与承诺尚未得到兑现落实。显然,未获得履行的
赠与协议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实际上,此类无效自制规定屡次出现于我们眼前,引发的争端复杂繁琐,最终都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