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在世之时未分配私人房产或其他可进行
继承的资产给子女,那么子女在父母离世后便无法继承父母所拥有的单位公共住房。虽然子女可实质性地在该住房中居住及行使
使用权,然而却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获取该住房的所有权。对此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非个人私有财产。因此,此类公房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可作为
遗产分配的范畴,子女也就无从谈起对此类公房的
继承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