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进行
诉讼时,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当地司法机关来行使司法权。当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的争端时,如果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标的物属于交通工具或者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该标的物所属地、预定的运输终点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司法机关都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