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之一,其核心理念在于允许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得以暂时解除
羁押状态,无需继续在看守所内等候审判结果。一般来说,是否能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并不会直接影响到
办案人员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过程,原因在于此项举措主要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以及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需要而作出的决策。但是,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成功地获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这无疑可以被视作他们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有助于降低其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进而有可能对他们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