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关于
抢劫犯罪案件中的
责任人未作出退赔行为,仅涉及
量刑方面可能产生影响,但其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否获得
减刑,与是否履行了退赔义务并无直接关联。被法院判决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刑事处罚的特定人员,在执行刑罚期间,若能切实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教育,确实表现出痛心疾首、洗心革面之意向,或是得以展现
立功迹象者,均可进入减刑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