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鉴于其不当处置
抵押物的性质,
抵押人均未触犯任何
刑事法律规定。
然而,如若在未获得
抵押权人明确许可的前提下任意处置
抵押财产,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倘若因该等处置行为导致抵押物品的估值降低,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提出
担保要求以弥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