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涉及
侵犯名誉权的争议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地方法院
法规,法院收取的
诉讼费用额定于人民币100至500元之间,具体数额可参照当地法规自行进行调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名誉权侵权案件往往伴随着关于
损害赔偿金的
纠纷。若该
赔偿金未过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则无需缴纳额外的诉讼费用;但若金额超出此范围,则应按照总额的1%缴纳受理费;倘若累计
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则须依据所支付赔偿金的0.5%来交付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