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被
判刑十年的囚犯来说,他们最大的
减刑幅度不能超过五年。关于服刑人员的减
刑事宜,有如下最新规定:所谓减刑的限度,即是指在
犯罪分子历经多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要达到的最低期限。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进行减刑,
起始时间应根据
刑法判决来确定。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原则上需要执行满一年后才能开始减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需要执行满一年六个月后方能启动减刑程序;而对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执行满两年之后才能获得减刑机会。减刑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经鉴定,确有悔改表现或
立功表现者,每次减刑可享有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的优惠;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每次减刑可享有一年有期徒刑的优惠;如果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每次减刑可享有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优惠;若同时具备悔改表现、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三种情况,每次减刑可享有长达两年有期徒刑的优惠。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两次减刑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小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每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需大于等于一年六个月。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必须要高于前次减刑所减少的刑期。若罪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的话,他们有权享受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及间隔时间限制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