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具体情形斟酌裁量。在具备
抚养权之一方擅自将子女带走,从而剥夺了另一方对子女的
探望权益这一情况下,无疑构成了法律上的
违法行为。作为非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
当事人而言,其享有的探视孩子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对此加以干涉和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