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之下,拥有以投保人未尽通知义务为理由而予以拒赔的权力。这一项法律政策主要关乎于
保险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时,若未能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答复,以致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调整保险费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更为深入地说,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由于重大疏忽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其行为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在保险
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相应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我们也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知晓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便无权再以此为由
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因此,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
法律纠纷,投保人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尽可能全面、详实地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