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决定通常不会提前予以披露或告知。公安部门对于
犯罪嫌疑人员实施拘禁的过程中,一般选择立即执行相关措施,同时必须于24个小时之内向其
家属发出通报,除非存在明显的特殊情况阻碍了侦查的进展。这种做法旨在确保
刑事司法调查的高效运行,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