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一审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各类案件,原则上应于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整个审理流程并作出相应裁判文书;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六个月,但若仍需继续延长的,则必须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再次延长三个月。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并作出裁判文书。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