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开设赌场罪行所涉退赃阶段的司法程序,法院将充分结合被告人与
犯罪相关的情节内容,退赃行动本身及其产生的效果,以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潜在损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倘若被告人能自觉自愿地进行退赃,这无疑显示出其具有认罪悔过之意,从而可能被视为可以酌情予以轻判或
减刑的重要情节依据。
然而,最终的确切判罚决定仍需立足于案情全貌和完整的
证据链,同时参照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严谨的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行的惩戒范围设定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以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因此,在退赃阶段的判决结果,必须在充分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