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
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所导致的交通意外,保险公司(也即我们通常说的“保险人”)应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额范围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打开车门无疑正是
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常见行为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此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负有
赔偿义务。
其次,如果由于开门动作引发了交通事故,并导致了
人员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现象的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有过错方存在,则该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