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且实际用工时未能依法缔签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并且与
劳动者所约定的
劳动报酬尚未明确,那么针对新建的劳动者而言,其享有的劳动报酬可按照已确立的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标准予以实施;倘若尚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曾明确约定的事项,则应贯彻实行相
同工种、相同工作属性的人员享有同等报酬的原则来确定。
在此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开具和
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从第二个自然月份开始承担支付双倍薪酬的义务,同时补缴应由企业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终止
雇佣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具有运用“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
法规原则,对用人单位提供的
证据进行反证明,并借助法律力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