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
取保候审期间前往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是否构成
自首之问题,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据该条款明文规定,有罪之人在案件发生后能够立即自行向公安机关或
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
犯罪行为的,应视为自首。若
犯罪嫌疑人在遭遇
刑事强制措施之时,例如处于取保候审阶段,能迅速自行投案且真实而完整地交代自己犯下的罪行,那么此类情况便满足了自首的所有条件,故可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选择自首,这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早已掌握了他的
犯罪证据和事实,因此可能并不适用于上述法条中所提及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尽管如此,但犯罪嫌疑人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依然符合自首的实质性要求,司法机关在
量刑过程中可以将此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完全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