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了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后续的
逮捕决定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实施。当公安部门经过审慎考虑,确定有必要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将会负责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接受其审查并获取批准。以上整个流程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规则和程序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