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若致他人
轻微伤,
当事人行为符合下述任一情况时,即可依法接受
刑事拘留的惩戒:伙同他人对他人实施殴打或伤害行为的;对残疾人士、孕妇、未满14岁
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殴打或伤害行为的;多次对他人实施殴打或伤害行为,或一次性对多人实施殴打或伤害行为的。
然而,若轻微伤的程度尚未达到上述情况,但其情节相对较轻,亦可处以5日以下
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若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察觉,则将不再予以
处罚。这意味着,若轻微伤的
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便无需再行处罚。综合来看,轻微伤能否接受刑事拘留的惩戒,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节,包括是否符合上述
刑事拘留的条件、以及行为是否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察觉等多方面因素。若轻微伤的行为确实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且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察觉,则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