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载明,关于私人借款的法定保护期限应为三年,自
债权人已知或理应知道其权益受损以及
债务方应承担责任之日算起。
然而,若债权人权益所受损失已超过二十年,人
民法院将不予继续保护该项权益;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提出申请,请求适当延长保护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