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退还聘礼的状况之下,对于女方而言,为求有力地捍卫自身权益,却有如下几点详细的策略可供参考:
第一,聚焦在
证据收集与整合上。搜索并掌握有关聘礼性质、支付缘由以及
彩礼得手之后的实际用途等方面的全方位证据,诸如转账纪录、互动对话、
证人证词等等。
第二,精心撰写并
递交答辩状。在这份文件之中,清晰准确地阐明个体想法及论点支撑,其中可涉及研究聘礼的性质、支付目的、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消费的等议题。
第三,严格依照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指导方针。倘若聘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加以认可与支持:婚姻双方未完成法定的
结婚登记程序;虽然双方已举行了婚礼并签署
结婚证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在
结婚之前所支付且造成支付方经济困境的聘礼。
最后,关于聘礼的所有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聘礼系在婚前支付亦或是婚后
赠予,其最终所有权均应归女方父母所有,而不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资产,同样也不属于两人刚刚组成的小家庭的法定
共有财产。若聘礼系在两个人培植感情阶段,男方或男方家长对女方所做出的馈赠,那么这样的礼物就将成为女方
个人财产;然而,当婚事已然定下并注册登记之后,任何男方或男方亲属增加给女方的赠礼,便属于法定的婚姻共有财产,除非甘愿为她个人所有。总的来讲,以上分析建议有助于女方在面对法庭庭审而向社会公众传达出坚定有力的声音,从而更好地保护并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