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
法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在其具备首述四种特定状况之一的情况下,获得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批准而进行取保候审。若在
被拘留之日恰逢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从理论角度而言,确实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还需综合考量案件的诸多具体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是否具有诚恳认错的态度等等。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