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需在收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方能得到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是否予以
立案受理的通知文书。此等文书会在规定时间内被邮寄至
申诉人手中,以便申请人知晓后续进展。
若仲裁委决定立案受理,
仲裁机构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下发书面
立案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及其附件——
申诉书副本,提请被申诉方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
证据材料。
针对涉及三十名以上劳动者的集体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须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受理的决定。如决定
不予立案受理,仲裁委员会会在做出该决定的同时,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会在做出立案受理决定的同时,以通知书或公告的方式告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