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普遍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是肢体欺凌行为,如推搡攻击、拳掌相加及不当获取他人财物等;
其次为言语欺凌现象,包括当众公开嘲笑、恶意谩骂及擅自为他人起具有羞辱性质的绰号等;
再者是社交欺凌手段,例如刻意将某位学生排除在外,使之陷入孤独无援的境地;
最后则涉及到网络欺凌领域,包括在网络空间发布关于受害者的负面评价、披露其私人信息甚至恶意篡改受害者的照片等诸多
侵权行为。
若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存在威胁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皆有权利进行劝诫、阻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提请举报或控诉。
同时,国家机构、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落委员会、与未成年人接触较为紧密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威胁、涉嫌遭受伤害或面临其它潜在风险时,肩负着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