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拘留的人士,所规定的最长时限通常为14日。
然而,若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者,相应的
拘留期限则被延长至37天。此处所提及的
拘留乃是指
刑事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应对法定紧急状况以及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