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都被认定为可以构成单位
受贿罪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并不包含在此类范畴之内,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民营企业并不能单独成为
单位受贿罪的承担者。
然而,若存在民营企业内部员工
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这些员工则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
受贿罪的
犯罪嫌疑人。
另外,倘若民营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采取暗中接受
回扣或者手续费等方式,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这些行为也有可能被视为个人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