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之
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自被保险方知晓或应当知悉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式,在此方面,法律给出了确切的规定,即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承担方之日起进行计算。但若有特殊情况,且法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需遵循的话,则应按照相应
法规来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若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