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裁定持有异议的
劳动者来说,唯有通过向法院提出诉求,将用人单位作为被告方进行指控,而非
仲裁委员会。此项举措主要是为了警示广大劳动者,需明确知晓法律程序,避免采取不正确的行动。由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其被诉
当事人始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
劳动争议主题。倘若劳动者对于仲裁委的决定存在质疑或不满,则应当依照规定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问题。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存在不满,可在接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办理
起诉手续,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支持,例如
起诉书以及已获得的
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