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并非仅仅与特定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关,其核心依据是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倘若个体所患疾病严重到足以对
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干扰,或者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那么法院或检察院就有可能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关键要素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逃避审判、妨碍
证人作证、
销毁证据或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心脏病等需长期接受治疗且不适宜拘禁的疾病,那么这便有可能成为取保候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