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这项制度归属于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一些特殊环境中,针对涉嫌参与
犯罪的公民或者被告人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
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替代刑期,它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中的保护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
被拘留或监禁而影响到后续的诉讼程序。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应该承担
刑事责任,那么就必须撤销该案件,同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并将此决定通知原来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
逮捕之后,经过调查发现他/她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逮捕期间所经历的时间,可以视作对其权益的一种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与刑期的折抵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无法直接替代刑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