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时如何进行补偿计算的问题,计算方法如下所述:首先是经济补偿方面。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而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出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乃依照劳动者在单位任职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
补偿金。若劳动者的任期长度已超出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的话,则需将其折合成一整年来计算;反之若是任职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者,只需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其次是月薪的计算方式。
计算经济补偿所需的基准就是劳动者在解除或结束
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再者是特殊状况下的补偿措施。倘若劳动者的月薪收入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高出了三倍以上,那麽此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就要按照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发放,而且该次补偿的总期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以及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