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项制度通常意指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得以暂时释放,无需再被拘禁于监狱中,而是凭借保
证人或向执法机构缴纳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来
担保在
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不会逃亡或妨碍审判工作的执行。而
认罪认罚则特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承认了自身的罪行,并且自愿承受由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此两项措施的实施往往交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负责裁决及监督执行。在取保候审的施行环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有权利与上述各机构进行协商,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也有可能在这些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认罪认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