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选择
离婚之时,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对于婚姻期间内产生的
债务责任的划分。这个问题的答案要视债务的属性而定。以下我们来逐一分析:
首先,若这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也就是说这笔债务是经过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者得到了双方的认同的,或者说此债务是为维持家庭基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那么此类债务就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若某笔债务被认定为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比如某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自己无
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又或者是某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独立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并且这些行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类债务便应当由借款方自行承担。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承担存在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裁决。因此,在决定
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必须对婚姻期间内的
共同债务以及
财产分配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以期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