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拘留的
起始时间的规定是,实施
拘留的具体时间应从被确定接受行政拘留
处罚的
当事人进入拘留所的那刻算起。当涉及行政拘留的期限问题时,通常我们会以一天为标准来衡量,而非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人员进入拘留所那一天并不会作为拘留期的天数计入其中,这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行政拘留了整整十天,并且他在七月一号早上被送进了拘留所,那么他应该是在七月十一号早上离开拘留场所。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
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