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诸多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区域,必须按时到案接受调查,严禁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除此之外,执行机构有权视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场所、人员、活动限制,或者要求其上缴相关证件。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是
监视居住、
逮捕等严厉
处罚措施。基于以上
法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守各项限制和规定,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因此,
家属是否需要前往探望被取保候审者,应视被取保候审者的具体状况以及其对规定的遵守程度而定。若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家属则可按常规方式进行探访和照料;反之,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规定,则可能面临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