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期间出外活动之规范并无非常明确的时限要求,然而,必须事先向
执行机构进行报备。通常情况下,应在计划出行之前通知相关的公安机关,并且在返回家中之后,务必及时向其汇报。这样做是为了
保证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