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性购车必需品,无法选择
退保。
然而,除此之外的商业附加险是具有退保功能的,但这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所涉车辆的有效保险单必须处于保险期限内;
其次,若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
报案或索赔申请,则可办理退出保险手续,然而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过理赔的车辆则不允许进行退保处理,同样地,仅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而并未实际获得
赔偿款的车辆,也将面临无法退保的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商业保险也是可以进行退保操作的。
《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