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典中明文制定了针对已
定罪量刑七年的犯人在获准
减刑时所能达到的最大幅度,即最多可减去三年半。具体而言,减刑之后,罪犯实际需要服刑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被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的犯人,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限必须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其在减刑之后仍需至少服刑十三年;
(3)倘若这些罪犯是因涉及
死刑缓期执行而被法律有限制性的批准减刑的,那么当他们在
缓期执行期结束之后,被改为无期徒刑的须服刑至少二十五年,而被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需服刑至多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