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自然人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已注
销户口,则需提交原
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设立人事部门,则需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时,需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本人与其亲属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如申请人委托他人
代理申办公证事项,需提交申请人亲笔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以及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人需提供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通行证等能有效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7.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申请人额外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
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