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本身并非等同于
刑罚的减轻。作为
刑事审理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手段,该程序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会逃脱警方的追捕或法庭的审判,同时也能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他们是否存在逃避
法律制裁的潜在风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
立功行为产生间接影响,而这两方面恰恰又是获得刑罚减轻的关键因素。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积极反省自身过错,甚至有
立功表现,那么这些都将成为法院在
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作为刑罚减轻依据的重要参考。因此,尽管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导致刑罚减轻的必要条件,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体表现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却有可能间接地提升他们获得刑罚减轻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