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在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内,如被依法
传唤问询后,如经查证,发现存在无需再行追究其
刑事责任之情形或者查证得知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情况下,须及时解除对嫌疑人实施的
取保候审措施。当执行完毕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务必及时将此决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因此,若在被传唤问询后,发现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而非在传唤问询结束后即刻释放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