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当有自然人明确了解到其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情节恶劣的,将面临
刑事制裁,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可附加
罚金刑罚。倘若相关单位也牵涉其中,将面临罚金刑以及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相应惩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若某个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
被起诉,但他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这可能被视为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悔过之心,因此在
量刑过程中,这可以作为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然而,最终的量刑结果还需综合考虑
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得金额、退赃款的数额与时间、犯罪者的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退赃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法律程序中得到了确认,那么通常情况下,它不会对量刑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如果退赃款的行为不合法或者在法律程序中有任何问题,那么就有可能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总而言之,退赃款确实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具体情况必须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