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公民展开询问调查之后,应要求受访者审慎地检查并确认
询问笔录中的各项细节,并且必须在每个页面的笔录内容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名字。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运作流程当中,公安机关往往会要求
当事人除了签字外,还需配合按下指纹以示其身份确实。然而,在此环节按下指纹的主要目的并非仅仅出于确认被讯问人员身份之需,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这次讯问笔录是由被询问人员亲自确认和审核过的。换言之,即使被询问人仅在询问笔录上签下自己的大名却未曾留下任何指纹,这并不足以影响到询问笔录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