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不幸离世后,孩子的
监护抚养权则自然而然地归属女性。然而,若遇到特别情况,比如某一位家长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担负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此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子女的祖父母辈,即祖父、外祖父以及太祖母、曾祖父、外曾祖父等亲戚,以及他们的兄弟姐妹们来负责孩子的抚养工作。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来说,通常会被认为是更适宜跟其母亲一同生活。而对于三周岁年龄段的孩子来说,他们的抚养权利究竟该如何分配呢?根据以下几点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致探讨:
首先,对于超过两年的未成年子女,若是父亲和母亲都希望他们能跟着自己一起生活的话,那么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子女就应该选择跟他们其中的任一方生活。
其次,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的抚养要求十分强烈,而且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他们的抚养条件也都大体相当的话,这种时候,子女便应当优先考虑长久以来都是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环境,并且如果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愿意并且有足够能力帮其照顾孙子或者外孙子女,这便是子女选择和任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有利因素。
最后,如果在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之后,父母双方能够达成轮流抚养孩子的共识,那么这样的安排也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