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检察院在执行
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经由院方有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生效。这一条款突显出检察院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也
保证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与合规性。在实践操作环节,检察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并由相关领导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