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司法机关批准逮捕之后,仍然存在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是必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属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
其次,他们也应当属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范畴内,并且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角度考虑,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