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在
自诉案件宣判前,
自诉人有权利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撤回
自诉申请。
具体来说,如在
盗窃罪这类案件中,当案件被确认为自诉类型时,受害者(也就是自诉人)理应享有在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以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撤回自诉的权力。若受害者选择
撤诉,法院应充分尊重其意愿,批准其撤诉请求。
然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案件,即涉及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况,调解原则并不适用。因此,若盗窃罪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那么撤诉将无法实现。反之,若该案仅属一般的盗窃罪行,受害者便可依法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