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检察院进行
取保候审,往往是在取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所要完成的一个程序步骤。在
刑事诉讼的流程当中,当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时,他们便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一旦申请得到了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必须亲自前往检察院,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其中包括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书、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可靠的保
证人等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随时接受
传唤、不得逃避侦查与审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