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如有用人机构或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同其雇佣员工或
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有效的
劳动合同,将需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或劳动者并开始实际使用之日起,超过了一个月的工作周期但尚未满一年时,仍未能与相关人员签署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必须每个月向这些员工或劳动者支付双倍于正常
工资的款项作为补偿。
第二,若用人单位从实际使用员工或劳动者之日起,满整整一年后仍然无法同他们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即可以判定这家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员工或劳动者之间建立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约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
合同类型。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能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应该签订此类合同时仍未执行,那么从我应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则需要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于正常工资的款项来作为对他们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