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则要求
家庭成员中有至少一名成员拥有所在地的户籍信息;倘若单身人士提出申请,必须具备所在地的户籍资格;
(二)在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那一天起前的过去两年时间内,家庭或单身人士的年平均收入均不能超出该地政府所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可接受收入水平;
(三)根据相关规定,家庭的财物总价值或者单身人士的
个人财产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设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上限;
(四)若为家庭成员或是单身人士申请,他们在全市范围内皆不可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当家庭成员或者单身人士提出申请之时,他们并未在目的地及国内其他任意区域享受过住房保障的服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
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
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