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绝大多数
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业往往都将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完成。
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危驾
犯罪这样的刑事案件,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除非出现了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否则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